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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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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市委交通委、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应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对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应当停止登记转让。办理新车登记前,必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环保信息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向本市各区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单的强制性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口汽车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表;外省市调运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进口汽车必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车载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载检验单等相关文件。原政策如下:《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染防治八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发〔2018〕18号),《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08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所称轻型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车辆。2.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将执行《轻型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应满足第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3.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登记和转让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4.允许在本市申请上牌的轻型车辆,自2019年7月1日起,持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车辆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文件;进口汽车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电话:24538912、87671736)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表;

外省市调运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进口汽车必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车载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载检验单等相关文件。机动车车主可以在机动车环保网上查看车型是否符合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 5、市交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对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新型轻型汽车进行登记或转让。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新型轻型汽车将不会注册或转为经营。但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车辆,在下列情况下,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继续在本市注册或转让经营:1。2019年7月1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轻型车,可在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登记。2.外地调入本市的轻型车辆,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五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10月1日前将车辆转入营业,2019年(不含),于2019年7月1日前由转出地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注转出记录。六、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认真落实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履行告知购车人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醒。销售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成品油供应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料和乙醇汽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八、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是供您参考的。附件2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交通委员会通知汇编,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显示,我市计划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标准”),注册或转让的轻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VI标准。并初步形成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交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该政策的相关信息如下:1。《通知》中对轻型车辆的定义。《通知》所称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汽车。根据GB/T 15089-2001,M1类是指包括驾驶座在内的9座以下乘用车;M2是指包括驾驶座在内的9座以上,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公斤的乘用车;

N1类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卡车。国家标准ⅵ 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I型试验应满足第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二是《通知》的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销售、登记和转让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标准。二、《通知》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规划(2018-2020年)》,制定了本市机动车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全面实施,计划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四、提前实施新标准的环境效益2015年6月,我市提前实施了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截至目前,符合国V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01万辆。提前实施国V标准将使年CO排放量减少874吨,HC排放量减少80吨,NOx排放量减少59吨。由于国六标准的排放限值较低,国六排放标准提前实施。预计我市机动车年排放量将减少914吨CO、118吨HC、106吨NOx和4.2吨PM2.5。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市委交通委、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应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对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应当停止登记转让。办理新车登记前,必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环保信息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向本市各区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单的强制性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口汽车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表;

外省市调运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进口汽车必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车载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载检验单等相关文件。原政策如下:《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染防治八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发〔2018〕18号),《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08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所称轻型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车辆。2.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将执行《轻型汽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I型试验应满足第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3.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登记和转让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4.允许在本市申请上牌的轻型车辆,自2019年7月1日起,持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审核单,车辆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文件;进口汽车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电话:24538912、87671736)和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境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表;

外省市调运的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境审核。进口汽车必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车载清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载检验单等相关文件。机动车车主可以在机动车环保网上查看车型是否符合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 5、市交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对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新型轻型汽车进行登记或转让。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新型轻型汽车将不会注册或转为经营。但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车辆,在下列情况下,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继续在本市注册或转让经营:1。2019年7月1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轻型车,可在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登记。2.外地调入本市的轻型车辆,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国家五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10月1日前将车辆转入营业,2019年(不含),于2019年7月1日前由转出地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注转出记录。六、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认真落实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履行告知购车人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醒。销售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成品油供应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料和乙醇汽油,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八、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这是供您参考的。附件2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交通委员会通知汇编,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显示,我市计划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标准”),注册或转让的轻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VI标准。并初步形成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局、天津交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该政策的相关信息如下:1。《通知》中对轻型车辆的定义。《通知》所称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和N1类汽车。根据GB/T 15089-2001,M1类是指包括驾驶座在内的9座以下乘用车;M2是指包括驾驶座在内的9座以上,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公斤的乘用车;

N1类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卡车。国家标准ⅵ 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I型试验应满足第6b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二是《通知》的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销售、登记和转让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标准。二、《通知》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规划(2018-2020年)》,制定了本市机动车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全面实施,计划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四、提前实施新标准的环境效益2015年6月,我市提前实施了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截至目前,符合国V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01万辆。提前实施国V标准将使年CO排放量减少874吨,HC排放量减少80吨,NOx排放量减少59吨。由于国六标准的排放限值较低,国六排放标准提前实施。预计我市机动车年排放量将减少914吨CO、118吨HC、106吨NOx和4.2吨PM2.5。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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