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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PC2020 | 天津大学俞风雷: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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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1月12-13日,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宝鸡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隆重举行。今年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奠定创新发展的基础”,从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视角进行了新的定位。会议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的推进与效率提升、汽车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导向、国际形势、如何应对诉讼风险等议题展开。峰会期间,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发表了主题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的主旨演讲。

Honda, Century, Discovery, Mazda, Looking Up

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下为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做演讲。非常荣幸也是一次尝试来到我们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盛会,因为我发现大部分都是实践领域的朋友,像我这样只关心理论研究的人恐怕不多。今天除了低着头拉车,我只想仰望星空。

今天给大家汇报的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内容。你可能知道,专利法的修改终于在本月18日落下帷幕。当然,在我们的会见中,您也注意到了另一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授权法》也已经落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专业选得好,每年都像高考一样,所以我是那个幸运的人。

今天,考虑到我们汽车工业的一些特点,我们主要着眼于本土设计。共有四个部分,一是主要内容介绍,二是地方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意图,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

我们12年的修法,其实可以说是大大小小一共28次修改,但最重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基于国情,我们加强了对我们的违规行为的惩罚,以满足我们新兴创新主体的需要。

2.完善鼓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3.坚持问题导向,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4.要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刚才有发言人提到如何在海外维权,未来我们会“走出去”,这为我们铺好了路。

正如刚才所说,由于时间限制,我们只能谈以下五点:

1、明确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添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3.很明显药品专利也是我们的链接系统。

4.增加赔偿金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

5.设计被扩展。

通过第6条和第15条的修改,可以依法处置公司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应用。这一次,我们会写得很清楚。当然也注意拿股权,期权,分红等。对于职务发明人,这次真的要说清楚。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作为专利权人,但要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职务发明人。

增加了开放许可制度,可以降低年费。权利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其实当你觉得我的专利需要所有人申请的时候,可以更广泛的使用,但是这里要注意同样的许可费,后来上一版增加了相应年费的减免,以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

另外,为了弥补新药的审批时间,我们将……给它一个不超过五年的延长期,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期不超过十四年。这是落实中美贸易谈判的内容。可以说是写进了我们法律的条文,实际上是做好了新药和仿制药的衔接。如果你担心,可以参考我们去年11月发表的文章。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刚才第一个发言人虽然加班了,但是她说了一句很重要的话,就是我的惩罚性赔偿。这里就不赘述了,我设定了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最高限额500万元以下,都是可以衡量的赔偿范围。

让我们继续今天的话题,设计的延伸。我一直主张,外观设计专利应该像我国专利法和《知识产权公约》的建立所规定的那样独立。我认为我们将来会走得更远。

简单来说,有三点:一是增加局部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色彩和形状优美的新的工业设计,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时间延长到15年,给予国内优先权。我们知道,其实设计的定义已经出来了,有几点希望大家能明白,就是说,它是一个载体,必须是一个独立有用的产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也应该是直观的;外观设计对产品外观的设计是界面,不应是简单的美术作品,应区别于其他权利;涉及实践浮现的标准应从美感的角度来判断。

我们的外观设计能给我们带来1500美元,这也是为什么马自达汽车企业最近一直在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说包括外观和品牌。就是这个原因。

第二,要注意与其他不同立法权的兼容。第一,要注意《巴黎公约》和TPIPS第25条,我们要求国内法要有最低限度的设定。这一点在我们的修法中已经遇到了,就不赘述了。

我们在2014年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时,首次将图形电子设备上显示的GUI写入保护范围。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它有如此重要的影响。

总的来说,目前常用的局部外观保护和我们一般的外观设计保护有什么区别?这是我们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们用实现来表示产品外观中需要保护的部分,然后用虚线来表示产品的整体外观。为什么这么说?后面要讲的判决很重要。换句话说,要保护的部分应该是相对完整和独立的,但又不能脱离整体设计。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外观设计的保护起源于1980年美国上诉法院的drill drilling案,关键是对产品的解释。让我们来看看吧。实际上,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局部外观中不能单独出售的某一部分的设计。对于可以分割的部分,我们将其转化为产品的零件外观所做出的创新设计,也可以作为我们外观专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我们把它应用到不同种类的产品外观上。美国认为仍会构成对本土外观专利的侵权。当然,它的外貌判断主体叫做普通观察者,作为它的判断主体,只是一个普通管理者。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邻居日本。1998年,《艺术家法》修订。资料片之后,保护方式基本和美国一样。唯一的一点就是它认为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不能成为局部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它认为零部件是独立的物品,所以我们昨天也看到了。它的应用大部分是针对汽车的前两个部分,包括手机的接口,包装皮肤等等。其实首先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很重要的,只有适用于相同的商品或者相似的品类,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当然也和我们现在的综合判断不同。它提出了重点,也就是说,关注部分就是设计中的设计重点,我们要向消费者学习,也就是说,它是一个虚构的“人”,与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相同,换句话说,就是对这个领域有一定或更深入了解的人。

2001年,欧盟在《保护条例》第3条中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定义,与前两个定义不同。可以应用于手工制作的产品,产品的零件,甚至图案、印刷字体、构图零件都属于产品范围。如果产品只是简单地设计了图案和字体,就可以作为产品外观设计来保护,这是非常特殊的。当然和美国差不多,产品类别也不能限制当地外观保护的范围。换句话说,即使是跨品类,也可以做出侵权判定。在判断主体上,它提出了消息灵通用户的概念,换句话说,它的消息灵通用户高于通常用户,它的认知能力也高于我们所说的一般消费者。

韩国也在2001年的《保护法》第二条中增加了产品部件和字体。

换句话说,在21世纪,此时此刻,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包括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对本土外观设计的保护。今天,我们也完成了这样一个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项目,我称之为中国本土外观设计的起源。尤其是对于这里的汽车从业者来说,恐怕我们之前说的“本田案”又要改写了。

总结之后,…想和你一起期待。作为一个理论研究者,我只能说我崇尚的理论,实际上来自于目前应用广泛且相对独立的理论。也就是说,我们认为以后要判断局部设计是否侵权,首先要考虑被动侵权的客体是不是一个类,换句话说,如果不一样就要慎重考虑。

第二,我们要把刚才看到的图中的实线部分作为它的基准,但不仅仅是以此为基准,而是以此为标准,考虑这部分。虚线部分在整体外观环境中的位置、关系、对比,这种精细分析的对应部分,就是对两部分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综合判断。请记住,这与我们的整体和全面的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部分设计要放在文章的整体设计中,需要通过认定要素的方式来判断部分设计是否侵权。

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讲到这里。如果我们需要沟通,我们可以随时与您沟通。再次感谢组织者。谢谢大家!

(注: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主讲人审核。仅供参考。请勿转载!)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2020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直播话题!Honda, Century, Discovery, Mazda, Looking Up1 11月12-13日,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宝鸡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隆重召开。今年中国汽车知识产权年会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奠定创新发展的基础”,从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视角进行了新的定位。会议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的推进与效率提升、汽车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导向、国际形势、如何应对诉讼风险等议题展开。峰会期间,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发表了主题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的主旨演讲。

Honda, Century, Discovery, Mazda, Looking Up

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下为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做演讲。非常荣幸也是一次尝试来到我们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盛会,因为我发现大部分都是实践领域的朋友,像我这样只关心理论研究的人恐怕不多。今天除了低着头拉车,我只想仰望星空。

今天给大家汇报的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内容。你可能知道,专利法的修改终于在本月18日落下帷幕。当然,在我们的会见中,您也注意到了另一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授权法》也已经落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专业选得好,每年都像高考一样,所以我是那个幸运的人。

今天,考虑到我们汽车工业的一些特点,我们主要着眼于本土设计。共有四个部分,一是主要内容介绍,二是地方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意图,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

我们12年的修法,其实可以说是大大小小一共28次修改,但最重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基于国情,我们加强了对我们的违规行为的惩罚,以满足我们新兴创新主体的需要。

2.完善鼓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3.坚持问题导向,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4.要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刚才有发言人提到如何在海外维权,未来我们会“走出去”,这为我们铺好了路。

正如刚才所说,由于时间限制,我们只能谈以下五点:

1、明确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添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3.很明显药品专利也是我们的链接系统。

4.增加赔偿金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

5.设计被扩展。

通过第6条和第15条的修改,可以依法处置公司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应用。这一次,我们会写得很清楚。当然也注意拿股权,期权,分红等。对于职务发明人,这次真的要说清楚。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作为专利权人,但要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职务发明人。

增加了开放许可制度,可以降低年费。权利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其实当你觉得我的专利需要所有人申请的时候,可以更广泛的使用,但是这里要注意许可费是一样的,后来上一版增加了相应年度的减免……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

另外,为了弥补新药审批时间,我们会给它一个不超过五年的延长期,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期不超过十四年。这是落实中美贸易谈判的内容。可以说是写进了我们法律的条文,实际上是做好了新药和仿制药的衔接。如果你担心,可以参考我们去年11月发表的文章。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刚才第一个发言人虽然加班了,但是她说了一句很重要的话,就是我的惩罚性赔偿。这里就不赘述了,我设定了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最高限额500万元以下,都是可以衡量的赔偿范围。

让我们继续今天的话题,设计的延伸。我一直主张,外观设计专利应该像我国专利法和《知识产权公约》的建立所规定的那样独立。我认为我们将来会走得更远。

简单来说,有三点:一是增加局部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色彩和形状优美的新的工业设计,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时间延长到15年,给予国内优先权。我们知道,其实设计的定义已经出来了,有几点希望大家能明白,就是说,它是一个载体,必须是一个独立有用的产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也应该是直观的;外观设计对产品外观的设计是界面,不应是简单的美术作品,应区别于其他权利;涉及实践浮现的标准应从美感的角度来判断。

我们的外观设计能给我们带来1500美元,这也是为什么马自达汽车企业最近一直在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可以说包括外观和品牌。就是这个原因。

第二,要注意与其他不同立法权的兼容。第一,要注意《巴黎公约》和TPIPS第25条,我们要求国内法要有最低限度的设定。这一点在我们的修法中已经遇到了,就不赘述了。

我们在2014年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时,首次将图形电子设备上显示的GUI写入保护范围。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它有如此重要的影响。

总的来说,目前常用的局部外观保护和我们一般的外观设计保护有什么区别?这是我们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们用实现来表示产品外观中需要保护的部分,然后用虚线来表示产品的整体外观。为什么这么说?后面要讲的判决很重要。换句话说,要保护的部分应该是相对完整和独立的,但又不能脱离整体设计。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外观设计的保护起源于1980年美国上诉法院的drill drilling案,关键是对产品的解释。让我们来看看吧。实际上,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局部外观中不能单独出售的某一部分的设计。对于可以分割的部分,我们将其转化为产品的零件外观所做出的创新设计,也可以作为我们外观专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不是产品本身,而是我们把它应用到不同种类的产品外观上。美国认为仍会构成对本土外观专利的侵权。当然,它的外貌判断主体叫做普通观察者,作为它的判断主体,只是一个普通管理者。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邻居日本。1998年,《艺术家法》修订。资料片之后,保护方式基本和美国一样。唯一的一点就是它认为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不能成为局部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它认为零部件是独立的物品,所以我们昨天也看到了。它的应用大部分是针对汽车的前两个部分,包括手机的接口,包装皮肤等等。其实首先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很重要的,只有适用于相同的商品或者相似的品类,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当然也和我们现在的综合判断不同。它提出了重点,也就是说,关注部分就是设计中的设计重点,我们要向消费者学习,也就是说,它是一个虚构的“人”,与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并不完全相同,换句话说,就是对这个领域有一定或更深入了解的人。

2001年,欧盟在《保护条例》第3条中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定义,与前两个定义不同。可以应用于手工制作的产品,产品的零件,甚至图案、印刷字体、构图零件都属于产品范围。如果产品只是简单地设计了图案和字体,就可以作为产品外观设计来保护,这是非常特殊的。当然和美国差不多,产品类别也不能限制当地外观保护的范围。换句话说,即使是跨品类,也可以做出侵权判定。在判断主体上,它提出了消息灵通用户的概念,换句话说,它的消息灵通用户高于通常用户,它的认知能力也高于我们所说的一般消费者。

韩国也在2001年的《保护法》第二条中增加了产品部件和字体。

换句话说,在21世纪,此时此刻,基本上所有的国家,包括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对本土外观设计的保护。今天,我们也完成了这样一个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项目,我称之为中国本土外观设计的起源。尤其是对于这里的汽车从业者来说,恐怕我们之前说的“本田案”又要改写了。

总结之后,…想和你一起期待。作为一个理论研究者,我只能说我崇尚的理论,实际上来自于目前应用广泛且相对独立的理论。也就是说,我们认为以后要判断局部设计是否侵权,首先要考虑被动侵权的客体是不是一个类,换句话说,如果不一样就要慎重考虑。

第二,我们要把刚才看到的图中的实线部分作为它的基准,但不仅仅是以此为基准,而是以此为标准,考虑这部分。虚线部分在整体外观环境中的位置、关系、对比,这种精细分析的对应部分,就是对两部分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综合判断。请记住,这与我们的整体和全面的工作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部分设计要放在文章的整体设计中,需要通过认定要素的方式来判断部分设计是否侵权。

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就讲到这里。如果我们需要沟通,我们可以随时与您沟通。再次感谢组织者。谢谢大家!

(注:本文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主讲人审核。仅供参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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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本田世纪发现马自达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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