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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发布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 免费专用牌照政策延续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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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月10日,财联社发布公告称,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其中提出,从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将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办理专项牌照的,继续执行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它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并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符合本市行政法规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共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办法。

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应用,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充电(置换)设施的安装或配套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并组织实施评估;会同市交委、市局、市商务委,受理并审核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方)的新能源汽车特别许可额度(以下简称“特别许可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证明;细化落实新能源汽车和车用动力电池的数据采集和监测管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废旧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项运营额度(以下简称“专项运营额度”),指导相关运营企业申请;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下达专项许可额度。

市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将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行。

第四条(消费者)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信用状况良好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下列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含申请之日)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军人和武装警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来沪人员;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且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六个月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形包括:驾驶机动车实施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特别许可配额)

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不使用个人用户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专项牌照额度。在控制非营运客车总量的原则下,本市将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消费者在申请专项许可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已在本市实施符合智能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个人用户名下无非营运客车额度证明,无非营运客车额度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辖区外被盗等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失效。

第六条(特殊运营线路)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增营运配额时,优先安排专项营运配额。

特种作业定额不得随车转让。在专项运营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只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允许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第七条(无障碍)

持有本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辆注册登记的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特别许可配额的申请)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一件事”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证书的核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请专项许可额度,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汽车车型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申请专项许可配额条件的,出具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根据确认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特别许可配额。

第十条(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程序向市局申请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一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受让人可以申请专项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文件。市交通委根据确认证书发放专用许可配额。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过户时,市经信委不再向受让方出具确认证明。

转让已登记专项营运额度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且二手新能源汽车继续用于营运的,受让方应当具有有效的专项营运额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公共数据收集)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监测市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3-2016)和《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6)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有效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第13条(制造商的责任)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R&D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和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证要求,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在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并按照《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承担对消费者实施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自用或专用充电(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确保新能源汽车及其装载的车用动力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告知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报告。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我国强制认证和进口许可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上述责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责任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电池的监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废旧车用动力电池溯源和回收的主体责任,按照《车用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及相关标准对车用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实现车用动力电池的全过程监管和溯源。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电池代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车辆动力电池编码流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移合同的主要条款……道。未完成车辆动力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过户时,本市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得擅自拆解或丢弃车用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动力电池使用人应当主动将车辆动力电池交回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废旧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消费者充电(更换)条件落实等,并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上述责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取专用牌照金额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吊销确认证书,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金额,市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商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禁止申请专项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办理专项牌照的,继续执行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2月10日,财联社发布公告称,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其中提出,从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将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办理专项牌照的,继续执行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它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并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符合本市行政法规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共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办法。

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的示范应用,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充电(置换)设施的安装或配套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并组织实施评估;会同市交委、市局、市商务委,受理并审核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方)的新能源汽车特别许可额度(以下简称“特别许可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证明;细化落实新能源汽车和车用动力电池的数据采集和监测管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废旧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项运营额度(以下简称“专项运营额度”),指导相关运营企业申请;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下达专项许可额度。

市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将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行。

第四条(消费者)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信用状况良好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下列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含申请之日)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军人和武装警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来沪人员;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且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六个月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形包括:驾驶机动车实施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特别许可配额)

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不使用个人用户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专项牌照额度。在控制非营运客车总量的原则下,本市将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消费者在申请专项许可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已在本市实施符合智能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个人用户名下无非营运客车额度证明,无非营运客车额度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辖区外被盗等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失效。

第六条(特殊运营线路)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增营运配额时,优先安排专项营运配额。

特种作业定额不得随车转让。在专项运营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只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允许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第七条(无障碍)

持有本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车辆注册登记的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特别许可配额的申请)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一件事”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证书的核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请专项许可额度,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汽车车型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申请专项许可配额条件的,出具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根据确认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特别许可配额。

第十条(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程序向市局申请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一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受让人可以申请专项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文件。市交通委根据确认证书发放专用许可配额。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过户时,市经信委不再向受让方出具确认证明。

转让已登记专项营运额度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且二手新能源汽车继续用于营运的,受让方应当具有有效的专项营运额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公共数据收集)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监测市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3-2016)和《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6)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有效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第13条(制造商的责任)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R&D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和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证要求,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在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并按照《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承担对消费者实施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自用或专用充电(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确保新能源汽车及其装载的车用动力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告知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报告。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我国强制认证和进口许可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上述责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责任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电池的监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废旧车用动力电池溯源和回收的主体责任,按照《车用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及相关标准对车用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实现车用动力电池的全过程监管和溯源。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电池代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在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车辆动力电池编码流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移合同的主要条款……道。未完成车辆动力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过户时,本市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得擅自拆解或丢弃车用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动力电池使用人应当主动将车辆动力电池交回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废旧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消费者充电(更换)条件落实等,并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上述责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取专用牌照金额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吊销确认证书,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金额,市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商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禁止申请专项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办理专项牌照的,继续执行上一轮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2月8日,SAIC发布了2021年1月的产销数据。SAIC 1月份汽车产量为430,354辆,同比增长2.73%。销量为403,081辆,同比增长0.72%。

从销量增减来看,上汽通用销量为130,077辆,同比增长3.68%;上汽通用五菱为93262辆,同比增长19.20%;SAIC大通(含跃进品牌)销量为16803辆,同比增长46.02%;SAIC依维柯红岩销量9021辆,同比增长125.13%;南京依维柯销量3517辆,同比增长87.27%;SAIC郑达拥有2625辆汽车,同比增长37.29%。

图片来源:SAIC

上汽大众1月销售8.61万辆,同比下降23.81%;SAIC乘用车销量为57250辆,同比下降4.62%。

海外市场方面,1月份,SAIC出口及海外基地1月份销量为3.75万辆。上汽通用五菱汽车印尼1月销量888辆,同比增长14.73%;MG印度公司销量为3538辆,同比增长4.64%。

此外,加斯帕尔了解到,1月份,在洪光MINI EV、荣威Ei5、MG EZS等爆款产品的支持下,SAIC销售新能源汽车5.8万辆,同比增长446.6%,再次获得“新能源销量月度冠军”。

2020年,SAIC共销售新能源汽车32万辆,同比大幅增长73.4%,增速远超10.9%的行业平均水平,成为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冠军。

近日,SAIC已正式发布“十四五”国际化运营战略目标:2025年海外年销量力争跃上150万辆大关,欧洲市场销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占比70%至80%。在最近的年度营销业务会议上,SAIC大通宣布了2021年25万辆的销售目标,与2020年的实际销量相比增长了80%。

值得注意的是,1月份,中国乘用车市场零售额为216万辆,比去年12月下降5.6%,比去年1月份增长25.7%。展望2月,乘联会预测1-2月累计销量应同比增长70%左右,这也为今年的高增长奠定了基础。2月8日,SAIC发布了2021年1月的产销数据。SAIC 1月份汽车产量为430,354辆,同比增长2.73%。销量为403,081辆,同比增长0.72%。

从销量增减来看,上汽通用销量为130,077辆,同比增长3.68%;上汽通用五菱为93262辆,同比增长19.20%;SAIC大通(含跃进品牌)销量为16803辆,同比增长46.02%;SAIC依维柯红岩销量9021辆,同比增长125.13%;南京依维柯销量3517辆,同比增长87.27%;SAIC郑达拥有2625辆汽车,同比增长37.29%。

图片来源:SAIC

上汽大众1月销售8.61万辆,同比下降23.81%;SAIC乘用车销量为57250辆,同比下降4.62%。

海外市场方面,1月份,SAIC出口及海外基地1月份销量为3.75万辆。上汽通用五菱汽车印尼1月销量888辆,同比增长14.73%;MG印度公司销量为3538辆,同比增长4.64%。

此外,加斯帕尔了解到,1月份,在洪光MINI EV、荣威Ei5、MG EZS等爆款产品的支持下,SAIC销售新能源汽车5.8万辆,同比增长446.6%,再次获得“新能源销量月度冠军”。

2020年,SAIC共销售新能源汽车32万辆,同比大幅增长73.4%,增速远超10.9%的行业平均水平,成为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冠军。

近日,SAIC已正式发布“十四五”国际化运营战略目标:2025年海外年销量力争跃上150万辆大关,欧洲市场销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占比70%至80%。在最近的年度营销业务会议上,SAIC大通宣布了2021年25万辆的销售目标,与2020年的实际销量相比增长了80%。

值得注意的是,1月份,中国乘用车市场零售额为216万辆,比去年12月下降5.6%,比去年1月份增长25.7%。展望2月,乘联会预测1-2月累计销量应同比增长70%左右,这也为今年的高增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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