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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内电动车充电设施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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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日前,为进一步完善“以住宅、办公充电为主,公用事业快速充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加快本市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洛鸣〔2016〕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7号)及新增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城管委制定了《单位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单位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住宅和办公充电为主,公用事业快速供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洛鸣〔2016〕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公共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其职工自用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商店等单位为服务专用、营运、销售车辆在专用站点建设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政府补贴。

第二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在单位内部配置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现有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配备本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供电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应提前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本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在京中央企业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利”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合理配置一定比例的DC快充……根据实际需要。

第六条各单位在单位内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积极配合,并向当地供电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安装核减表计,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新建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现有内部公共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前建成)应根据单位和员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让职工充分了解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充电设施的非高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服务公众的潜力。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员工使用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和服务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员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燃油车、电动车分类停车引导,防止燃油车占用充电停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换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充电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如遇重大活动、汛期等。,加强安全检查和运维,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在单位公共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情况下,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补贴

第十四条本市应当提供补贴资金,支持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已获得其他财政政策支持的充电设施,不再享受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支持。

有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单位预算解决,对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不给予补助资金;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并与场地所有权单位或者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政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电力接入要求,并能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市城管委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的申报、核实、评审和发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审核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资金,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取财政补贴的单位,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编译/汽车之家张雪莲)日前,为进一步完善“以住宅、办公充电为主,公用事业快速充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加快本市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洛鸣〔2016〕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7号)及新增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城管委制定了《单位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单位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住宅和办公充电为主,公用事业快速供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洛鸣〔2016〕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公共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其职工自用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商店等单位为服务专用、营运、销售车辆在专用站点建设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政府补贴。

第二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在单位内部配置公共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现有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停车位比例配备本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供电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应提前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本单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te文档。

第五条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快慢互利”的原则,优先建设交流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一定比例的DC快充设施。

第六条各单位在单位内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不能代收代缴电费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产权单位同意后积极配合,并向当地供电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安装核减表计,实现独立计量。

第八条新建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现有内部公共充电设施(2017年1月1日前建成)应根据单位和员工购买电动汽车的实际情况,逐步完成新国标升级改造。

第三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让职工充分了解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充电设施的非高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服务公众的潜力。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员工使用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电费和服务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员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燃油车、电动车分类停车引导,防止燃油车占用充电停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换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充电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如遇重大活动、汛期等。,加强安全检查和运维,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在单位公共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情况下,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单位公共充电设施补贴

第十四条本市应当提供补贴资金,支持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已获得其他财政政策支持的充电设施,不再享受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支持。

有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单位预算解决,对内部公共充电设施不给予补助资金;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内部公共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并与场地所有权单位或者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政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电力接入要求,并能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市城管委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的申报、核实、评审和发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审核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资金,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申请内部公共充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取财政补贴的单位,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编译/汽车之家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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