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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购买纯电动车补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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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客车,向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增电动小客车,登记为非营运。全文如下: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为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振兴行动计划》(桂〔2022〕5号)中的相关措施,促进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一、补贴范围和标准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的非营运小客车,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的纯电动小客车,注册用途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补贴1万元。报废汽车是指个人用户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报废其名下的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凭证和机动车注销凭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过户是指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到个人用户名下(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纯电动乘用车,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取得销售者为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市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得我市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二、申请有条件的汽车补贴和个人用户补贴。申请补贴的个人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以下失信记录:未缴纳税费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规避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生效判决不予执行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的乘用车(以下简称“二手车”),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以下日期含当日)以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3.个人用户报废其名下的老旧汽车,报废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付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旧车时,过户日期应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过户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订购日期应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订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用户在上述期限内与汽车销售机构签订有效的汽车销售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但因汽车生产企业原因确需延迟交付新车,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 个人用户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最迟在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在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三。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实施细则的统筹协调,受理和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评估这些规则的实施效果。市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可核实的审计信息和数据。四。申请和审核流程1。申请补贴必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通过个人实名账户登录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和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车信盟微信官方账号,以下简称车信盟平台),向市发改委提交购车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号;(3)申请人拥有并能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中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四)二手车报废或转让车牌号在我市市辖区外报废或转让的,按要求分别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视频资料;(五)新车登记号牌;(6)购买新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下列情形的,不受理申请:(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的;(二)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的;(三)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2022年12月31日,且汽车销售代理机构未提供新车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请。2.市发改委通过“车信联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查,资料真实完整,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批。经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 (一)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在市局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个人信息不一致的;(二)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二手车的;(三)申请人持有的二手车尚未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的;(四)申请人未能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订购新车;(五)申请人购买的新车用于“非营运”以外的用途;(六)申请人有本规则所列的不诚信记录。审核结果将通过“车信盟”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为提高信息比对和审核效率,鼓励汽车销售机构在新车销售完成后,通过车信盟平台提供新车销售信息、车辆配置信息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无法识别,市发改委将通过“车孟新”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更正信息。申请人可根据信息更正要求,在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以下信息: (一)报废旧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报废更新证明;(2)转让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3.异议复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异议复审截止时间前,到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当场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银行借记卡及近期对账单;(三)报废老旧汽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四)已过户的二手车号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影像资料;(五)所购新车的号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发改委确认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车信盟”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改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拨付资金。五、便利渠道鼓励汽车销售机构通过“车信盟”平台上的汽车销售网签渠道,为个人用户申请补贴提供便利。通过“车信盟”平台在线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经实名认证的汽车销售机构和个人用户,可通过“一键申请”快速申请补贴。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细则相关内容,或查询相关申请的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办理结果,可通过“车信联盟”平台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400-820- 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 00-11: 00,13: 00-17: 00。六、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汽车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申请补贴为名收取任何费用。经调查,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取补贴资金的,市发改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将失信个人和企业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七。本细则的其他事项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申请补助资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申请异议复审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6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客车,向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增电动小客车,登记为非营运。全文如下: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为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振兴行动计划》(桂〔2022〕5号)中的相关措施,促进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一、补贴范围和标准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在我市注册的非营运小客车,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的纯电动小客车,注册用途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补贴1万元。报废汽车是指个人用户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报废其名下的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凭证和机动车注销凭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跨……车辆r是指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到个人用户名下(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纯电动乘用车,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取得销售者为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市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得我市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二、申请有条件的汽车补贴和个人用户补贴。申请补贴的个人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以下失信记录:未缴纳税费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规避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生效判决不予执行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的乘用车(以下简称“二手车”),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以下日期含当日)以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3.个人用户报废其名下的老旧汽车,报废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付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旧车时,过户日期应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过户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订购日期应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订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用户在上述期限内与汽车销售机构签订有效的汽车销售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但因汽车生产企业原因确需延迟交付新车,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 个人用户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最迟在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在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三。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实施细则的统筹协调,受理和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评估这些规则的实施效果。市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可核实的审计信息和数据。四。申请和审核流程1。申请补贴必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通过个人实名账户登录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和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车信盟微信官方账号,以下简称车信盟平台),向市发改委提交购车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号;(3)申请人拥有并能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中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四)二手车报废或转让车牌号在我市市辖区外报废或转让的,按要求分别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视频资料;(五)新车登记号牌;(6)购买新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下列情形的,不受理申请:(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的;(二)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的;(三)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2022年12月31日,且汽车销售代理机构未提供新车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申请。2.市发改委通过“车信联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查,资料真实完整,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批。经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 (一)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在市局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个人信息不一致的;(二)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二手车的;(三)申请人持有的二手车尚未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的;(四)申请人未能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订购新车;(五)申请人购买的新车用于“非营运”以外的用途;(六)申请人有本规则所列的不诚信记录。审核结果将通过“车信盟”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为提高信息比对和审核效率,鼓励汽车销售机构在新车销售完成后,通过车信盟平台提供新车销售信息、车辆配置信息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无法识别,市发改委将通过“车孟新”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更正信息。申请人可根据信息更正要求,在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以下信息: (一)报废旧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报废更新证明;(2)转让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3.异议复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异议复审截止时间前,到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当场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银行借记卡及近期对账单;(三)报废老旧汽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四)已过户的二手车号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影像资料;(五)所购新车的号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发改委确认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车信盟”平台短信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改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拨付资金。五、便利渠道鼓励汽车销售机构通过“车信盟”平台上的汽车销售网签渠道,为个人用户申请补贴提供便利。通过“车信盟”平台在线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经实名认证的汽车销售机构和个人用户,可通过“一键申请”快速申请补贴。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细则相关内容,或查询相关申请的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办理结果,可通过“车信联盟”平台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400-820- 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 00-11: 00,13: 00-17: 00。六、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汽车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申请补贴为名收取任何费用。经调查,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取补贴资金的,市发改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将失信个人和企业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七。本细则的其他事项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申请补助资金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申请异议复审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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