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市场上对汽车消费分期付款背后的促销、服务和融资租赁商业模式是否违反监管和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但作为租户,消费者应该注意自我保护。8月12日,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对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反业务规定的风险提示。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表示,近期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从事汽车抵押贷款发放。对于这类业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其已经“涉嫌违规”。在本风险提示中,山东省金融监管局的认定是基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9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项“负面清单”。同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基于此,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电话和信件中反映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已“涉嫌非法经营”。报道称,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还发现,“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条款;
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完成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或拒绝履行车辆放行义务。“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认为,上述情况可能会对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山东省金融监督局特别提醒承租人,要认真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范围在签署相关合同之前。此外,山东省金融监管局还强调“不受虚假宣传的诱惑,认真把握合同条款,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对汽车消费分期付款背后的促销、服务和融资租赁商业模式是否违反监管和法律规定存在争议。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风险警示,是“暂行办法”颁布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机构首次“发声”并予以认可。在法理上,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是租还是买”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案件。一消费者起诉某汽车消费分期付款平台欺诈,而该平台已经拥有融资租赁许可证,却起诉消费者违约。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产品详情部分载明,平台“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租赁期为1年。如果车辆使用1年,可以购买或退款。”消费者在下单前应了解交易的商业模式,平台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电子合同未经修改。法院驳回了消费者“1退3赔”的请求,并要求消费者支付车辆的剩余租金和其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消费者分期购买的车辆,均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在为汽车消费提供分期服务的平台名下。该平台的辩护还提到,“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了该车辆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经营者。这与山东省金融监管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涉嫌违规”的情况不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大多数新车和二手车消费分期平台都是基于各地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运营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面临《融资租赁续租协议》或《融资租赁回租合同》。然而,无论以何种形式,根据合同或协议,分期“购买”的汽车本质上都是“租赁物”。毕竟,这辆车已经被抵押了, “启才智库高级研究员毕艳在一则广告中告诉记者。毕艳光还建议,在司法之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金融,消费者应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沟通和协调,以解决这个问题。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新宇编辑王金玉校对薛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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